解读一:什么是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哪些单位的活动?
答:根据第二条,注册建造师是“是指按有关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我们现在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同行,必须要进一步取得注册证书(不是现有的资格证书)以及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哪些单位的活动,第二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他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即,从事建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是肯定要受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调节,另外其它的执业活动也受此调节,例如:监理注册管理办法中,就涉及到要求有一定量的其它执业资格人才数量,也就是监理公司可以选择建造师,也可以选择建筑师,或者其它执业资格人才。
根据第四条,“建造师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企业”,亦即可以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企业,也就是建造量的执业范围很广,因此市场前景一定很大。
解读二:建造师受聘于房地产建设方、建筑政府部门管理单位,可以申请注册建造师吗?
根据第四条,建造师必须受聘于六类资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企业)的企业,方可申请注册,因此受聘于房地产建设单位时能否注册,要看该企业是否有这六类资质,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则无法注册在房地产施工企业、建筑政府部门。
解读三:建造师受聘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企业的,可担任什么职位?
这一直以来是很让人难以理解,建造师在造价、监理单位的地位、岗位如何?根据第四条,受聘于这六类企业的,可担任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也就是在造价、监理单位并不能以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但是可以担任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另外“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也就是在施工单位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受聘于施工单位并且注册,而在其它单位任项目负责人则没有此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所有规模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担任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来执业,这个关键性的岗位可由企业自行定义并理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所有的岗位都是关键的,因此所有的岗位都是可以担任的。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请大家记住,是中小规模。
另外,以前民间一直提到的建造师和项目经理的双轨制,看来的确是存在,而且操作性很强,看来建设部是故意留下的漏洞,让有关系的单位去钻了。“小型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不由注册建造师担任,但须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有5年工程施工管理经历,其执业范围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一般来说,助理工程师以上职位、5年施工管理经历是很容易伪造的,而且小型工程概念也耐人寻味。看来双轨制是真实的会发生并存在的,从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三级资质企业对于建造师的需求量。
解读四: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执业吗?
根据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并达到统一合格分数线标准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这条规定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二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因此二级建造师可以全国流通,这样中国建造师人才网的市场将更加广阔,资源的流通与需求将更有利于中国建筑业的发展。
解读五:企业必须为建造师授权吗?
根据第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取得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以前是担任项目经理前必须接受授权,但建造师注册是一次性的,因此注册时也即应取得授权,这是与项目经理不同之处。
解读六:建造师责任是什么?
答: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大篇幅的定义了建造师的责任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劳工权益,第一次以明确的条文提出了劳工权益,因此建造师同行们要切记,不能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要展示新时代的注册建造师风采。
解读七:何谓第二项目?
第二项目,与挂靠无关,是为了防止建造师在同一企业中担任两个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即“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同时明确发下的情形除外:
(一)同一工程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此条请大家共同探讨)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 (此条请大家共同探讨)
(三)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80天(含),并由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复工时施工企业可以另行选派其他具备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此条请大家共同探讨)
解读八:如何更换项目负责人,根据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即原则上不得更换,但限定了以下的一些条件: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注:即建设方与施工企业解除了合同)
(二)发包方与承包企业经协商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这一条灵活性最强,最容易操作,只要发包方与承包企业同意即可,因此施工单位投标时可以明确一个建造师,施工时与建设方协调后就可以更换成另一个建造师,这也就是目前建造师挂靠投标借用建造师资质的原因所在,当然这种风险最小,供投标用即可,看来建设部是故意留下漏洞的啊,真是不怕你挂靠,就怕人不挂靠,都为企业把后路想好了。
(三)承包方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这条更容易操作了,即使建设方不同意,也是可以换的,特殊情况嘛,哪个情况不特殊呢)
另外请注意,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72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解读九:建造师如何变更企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或注册建造师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注册建造师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也就是婚姻法定定义的,女方处理哺乳期时,不得离婚。当然,开个玩笑啦!不过很形象。
解读九:受聘于哪些企业才能签执业章?
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具有施工资质的,可按规定从事相关的施工管理活动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章;聘用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可从事施工管理咨询服务活动。即,聘用企业具备有施工资质的,可以签章,而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只能从事咨询活动,而不能签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注册在监理公司、造价咨询等其它五类公司,只是建设部让建造师存放证书,而没有真正的发挥建造师的执业功能,可惜啊,这么多的注册建造师,可能很大一部人注册建造师,不能真正的去执业,而只是去从业,在一些不相关的地方去从业(如监理、造价等,这里只不过是存放证书的地方,不会增长你的能力和业绩)
解读八:签执业章的细则:
1、签章的具体要求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执行。
2、签字的权利和义务:签章的义务是必须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的权利是“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签章的责任:“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责任,没有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或只有注册建造师签字或只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无效。”,即签字、签章后要对此负责任,而没有签章的管理文件是无效的。
4、签章的范围:不是什么专业的章都能签的,“应当在其专业范围内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其他专业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即建筑专业的,没有增项资质的情况下,是无法签安装专业的章的,因此不要越俎代疱。
5、签章的文件目录: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设有专职技术、质量和安全关键岗位的,推荐使用《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小型工程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执行。
6、补签代签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签章的,可先履行签字而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也就是在这些特殊情况发生时,可以先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比较全面。
“因变更项目负责人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签章的,经聘用企业批准,注册建造师可书面委托同等资格人员代替签章并对签章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也同样具有可操作的灵活性,谁能届定特殊原因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因此代签也是有漏洞可钻的。
7、及时变更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
因延误申报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这一条要切记,否则如同驾车一样,一不小心就被扣分记入不良行为和信用档案了。
8、签章的修改
“修改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征得该注册建造师书面同意后,由其他具备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也就是建造师签章后必须经本人修改,如果不能修改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它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
解读九:如果企业扣留执业章,该如何应对?
建设部提供了一种办法,“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注册建造师应当与原聘用企业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无债权债务纠纷一年以上,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申请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作废,由注册机关重新核发”,也就是如果企业扣留你的印章一年以上,才有可能取消,这对我们建造师是何其不公,建设部应该修改,否则企业将有恃无恐,拖你一个一年半载,拖不死你。现在不是征求意见稿吗,最多三个月的时间,否则建造师执业将步履艰难。
“注册建造师与受聘单位因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等情况影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的,双方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在此期间应当向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注册。纠纷解决后注册建造师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恢复注册或重新注册”,这一条更让建造师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有纠纷了先要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而中国的仲裁和司法就足以拖得一个人痛不欲生,再加上建造师这个枷锁套在后面,双重保护,看企业套不牢你啊!!!建设部必须修改此文件,敞开绿色通道,给建造师优先办理变更,而不是在司法程序解决之后!
解读十:企业可能扣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吗?
第二十八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因此各位必须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证书及印章,保管不到位的,是你自己的失职。
解读十二:建造师禁止行为有哪些?
第二十九条明确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五)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六)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八)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十一:建造师的不良记录有哪些?
第三十六条明确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的,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泄露商业秘密;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五)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履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七)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解读十二:那些属于建造师挂靠行为?如何处理?
这一条大家一定要看清楚了,权衡利弊,再决定是否挂靠。
1、无证执业: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事故处理: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节能处罚:对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并记入注册建造师不良记录档案;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罚款。
4、泄露机密: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证书。
5、贿赂处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索贿、受贿、行贿等手段为个人或企业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停止执业两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证书。
6、虚假记录处罚: 注册建造师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编造执业过程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证书,三年内不得给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再给予注册。
7、 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擅自修改其他注册建造师签章的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证书,一年内不予注册。
8、多单位执业: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并执业的,在未完成注册单位变更前,在另一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所负责的项目全部完成前或向其他注册建造师移交项目手续完成前,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9、人证分离:伪造、扣押、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企业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用档案;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停止执业两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证书。
10、多项目执业: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从事执业活动的,或超出本人、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0、隐瞒事故: 注册建造师瞒报、谎报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提供信息:注册建造师或其聘用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不良质量行为:注册建造师在从事工程施工活动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注册机构吊销注册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返工、修理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最多不超过1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不良安全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并由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4、违反强制性标准责任:注册建造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注册机关吊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环保责任: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注册机构吊销注册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职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扣押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